商业机会 产品大全 企业名录 我商务中心 | | 手机站 网址:syflzx.qy6.com 供应沈阳合同纠纷律师刘强讲购车合同十大陷阱你得注意!_沈阳律师联盟(沈阳律师事务所)
沈阳律师联盟(沈阳律师事务所)
联系人:刘强 先生 (律师)
电 话:13555888811
手 机:13555888811

产品目录

供应沈阳合同纠纷律师刘强讲购车合同十大陷阱你得注意!

留言询价
详细说明

    陷阱二: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

多数合同对消费者违约责任规定得明确具体,而对自身的违约责任要么完全免除,要么变换字眼降低要求。如某合同规定:“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七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,逾期不办,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,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。”又如,“本协议生效后,如因厂家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的,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,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。”

类似条款中,经营者不仅免除自身违约责任,同时也将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,加重消费者责任。更重要的是,预付款不同于定金,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逾期交接没收预付款,没有法律根据。



陷阱三:交车质量有问题“只修不赔”

多数合同中,对消费者购后的新车出现的质量问题,规定“只修不赔”。如某合同规定:“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属于生产厂家责任的质量问题时,乙方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通知甲方,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。对于索赔的利益、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”。

“只修不赔”,是汽车维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、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合理约定,不符合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一条、二十四条及《合同法》、《民法通则》相关规定。



陷阱四:设置汽车所有权转移的“双保险”条件

有的合同规定:“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时起转移”,而购买人没有付清车款的则所有权归卖方。此类条款约定“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时起转移”,系卖方设置的免责条款,提前转移物权,意味着提前转移了风险,实质是卖方在消费者付清全部车款时就将风险转移给了消费者,从而推卸自己的风险承担责任。



陷阱五:擅自扩大“不可抗力”的范围

不少汽车经销商通过格式条款、扩大“不可抗力”的范畴,把一些生产厂家或经销者自身责任造成违约的因素,也列入不可抗力的因素。如某合同规定“因不可抗力因素(国家进口汽车政策改变、船务、报关、天气、天灾等)造成的延期交车,可免除卖方责任,但卖方必须及时通知买方协商解决”;或者规定:“因船务、报关、途中运输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,造成的延期交车,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。”

 
沈阳律师联盟(沈阳律师事务所)
刘强 先生 (律师)  
电  话: 13555888811
传  真:
移动电话: 13555888811
在线联系:
公司地址: 中国辽宁沈阳市铁西区兴工街5号
邮  编:
公司主页: http://syflzx.qy6.com(加入收藏)
 



其它商业信息
 1 直接到第
16 条信息,当前显示第 1 - 16 条,共 1

公司首页 | 公司介绍 | 产品展示 | 供求商机 | 诚信档案 | 联系方法 | 加入收藏
沈阳律师联盟(沈阳律师事务所) 公司地址:中国辽宁沈阳市铁西区兴工街5号
刘强 先生 (律师) 电话:13555888811 传真:
免责声明: 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,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,企业录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。如有侵犯您的权益,请来信通知删除。

机械 仪器 五金 电子 电工 照明 汽摩 物流 包装 印刷 安防 环保 化工 精细化工 橡塑 纺织 冶金 农业 健康 建材 能源 服装 工艺品 家居 数码 家电 通讯 办公 运动、休闲 食品 玩具 商务 广告 展会 综合
提供服务支持 © 企业录 | 移动端